(2016)皖0621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焦晓杰与陈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晓杰,陈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163号原告:焦晓杰,男,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立,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亚,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晓杰诉被告陈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晓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焦晓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晓杰负担。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