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7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陈诉被告四川省京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陈,四川京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960号原告高陈。委托代理人廖艳。委托代理人王健。被告四川京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陈与被告四川省京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陈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水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