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肖雷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刑终51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雷,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宋晓江���辩护人李晓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瑞明、代理检察员姚彩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雷及其辩护人宋晓江、李晓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2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肖雷在北京市丰台区丽源路56号院精图小区3号楼楼下,为替朋友董某出气,持1把铁椅子将被害人王某1(董某的丈夫)停放在此的1辆奔驰G500型越野车(车牌号×××)、1辆大众宝来轿车(车牌号×××)砸毁,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奔驰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91015元,宝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420元。被告人肖雷于2015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肖雷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邵×、王某2的证言,证人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的观看说明,110接处警记录,光盘录像,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北京四元信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发票,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雷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肖雷认罪态度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肖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肖雷的上诉理由是:涉案奔驰车不需要对全车气囊、音响控制单元、后座椅加热总成等部位进行更换或维修,车辆维修价格过高,原判量刑过重。肖雷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涉案奔驰车受损范围及受损价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期间,肖雷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肖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是:1.原判认定肖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2.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奔驰车辆的受损价值为591015元,宝来车的受损价值为6420元。3.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家属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肖雷的家属代肖雷赔偿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王某1的谅解,此情节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和解协议书和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予以证明。二审庭审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奔驰车是第二天或第三天开去修的。其给北京好多奔驰4S店都打过电话。其关心的是维修时间,4S店一般最短要修40天。其通过网上查到四元信达汽车维修厂。孙×用四五天把车给修完了。其之前不认识孙×。在维修过程中,孙×给其打电话确认了需要维修的项目。其分多次支付修车费用,最后钱结清时��拿到发票。2.证人朱某(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认定师)的证言:市场价格是对车辆维修的价格按车辆本身分别进行了调查询价。奔驰车损评估价格依据北京福瑞浩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询价,宝来车损评估价格依据迅捷汽车修理厂的询价。3.六里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5年3月1日7时38分,六里桥派出所接110报警称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丽源路56号院10号楼下,车玻璃和车身被砸。接警后六里桥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打开执法记录仪拍摄一辆宝来车和一辆白色奔驰越野车车身被砸的情况。4.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证明:2015年6月10日,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奔驰车和宝来车的维修费用进行价格鉴定。上述四项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真实、有效,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过程中,肖雷的辩护人提交了由赵某提供的《涉案车辆奔驰G500损伤部位维修价格的意见》以证明:涉案奔驰G500的玻璃升降器、门锁块、ECU、全车气囊、后门内饰板、右后门音响柱高、右后门音响柱低、右A柱饰板、右B柱饰板、右C柱饰板、后座椅加热总成、后座安全带、功放器、音响控制单元这些零部件都并未损伤,不需要维修,更无需更换,同时也不存在全车电脑编程调试的收费。按照北京奔驰4S店一般维修价格标准,该车的维修价格应为71434元,如按照客户要求全部更换被损伤零部件的价格为157488元。该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赵某的身份没有梅赛德斯-奔驰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不能确定赵某具有奔驰汽车维修资质;赵某所做出的维修价格意见是依据2015年3月1日六里桥派出所民警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案发现场录像,通过该录像仅能看出涉案车辆外部受损情况,无法判断车辆内部是否受损,据此认为涉案车辆部分零部件并未损伤,不需要维修或更换缺乏依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肖雷所提涉案奔驰车不需要对全车气囊、音响控制单元、后座椅加热总成等部位进行更换或维修,车辆维修价格过高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涉案奔驰车受损范围及受损价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奔驰车的受损维修情况,维修人员孙×的证言和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相互印证,孙×称所有维修更换的部件都是必要的,王某1称奔驰车修理过程中重要的维修项目孙×都打电话告诉其,并解释了维修的必要性;奔驰车受损情况有民警用执法记录仪所录视频和北京四元信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佐证,受损价值经过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故认定车辆维修价格确有依据,涉案奔驰车受损范围及受损价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认定奔驰车损失价值正确,上诉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肖雷所提原判量刑过重及肖雷的辩护人所提肖雷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肖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相关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肖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肖雷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肖雷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没���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肖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 波审 判 员 丛卓义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