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2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蒲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蒲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1民初346号原告赵XX,女,汉族,生于1992年1月15日。被告蒲XX,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蒲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潭龙审 判 员 牛继宏人民陪审员 韩学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红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