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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蒲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蒲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1民初346号原告赵XX,女,汉族,生于1992年1月15日。被告蒲XX,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蒲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潭龙审 判 员  牛继宏人民陪审员  韩学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红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