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程琦与三明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琦,三明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998号原告程琦,女,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黄重取,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逢春,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朱建锋,董事长。被告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程国谦,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友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琦与被告三明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琦的申请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950元,由原告程琦负担。审 判 长 林伦兵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人民陪审员 黄慧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