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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5049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兰存诉被告河北绿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兰存,河北绿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049原告:侯兰存,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河北绿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718号闻喜小区物业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侯兰存与被告河北绿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侯兰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万元及剩余利息2000元,共计12000元和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日经宣传介绍被告河北绿农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股金方式1万元,期限1年,2015年11月2日合同到期至今,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原告的本金1万元及剩余利息2000元和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绿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以合伙投资合作协议的形式向原告筹集资金,被告的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兰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