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民终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京龙都市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杜余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余安,安徽省京龙都市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余安,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京龙都市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A区家居博览中心4层22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杜余安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京龙都市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9月5日发出传票,上诉人杜余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余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杜余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毅代理审判员 潘 红代理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明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