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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民终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三江游泳馆与韩影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市明山区三江游泳馆,韩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1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本溪市明山区三江游泳馆,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经营者王雪征,该馆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该馆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宗士烈,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韩影,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谢东升,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本溪市明山区三江游泳馆因与被上诉人韩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本溪市明山区三江游泳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广明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