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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慧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慧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42号之一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魏焕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健,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练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慧玲,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慧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理人民陪审员 黎 娜人民陪审员 杨美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