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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0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董波涛与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波涛,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0177号原告董波涛,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C3区风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03946M。法定代表人赵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波涛与被告西安市出租年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波涛于2016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下余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