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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执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海燕与俞钢、王汝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燕,俞钢,王汝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1828号申请执行人徐海燕。被执行人俞钢。被执行人王汝钰。徐海燕申请执行俞钢、王汝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坛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俞钢、王汝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徐海燕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被执行人俞钢、王汝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海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俞钢、王汝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俞钢、王汝钰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情况进行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俞钢、王汝钰名下无银行存款记载、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9月8日,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王汝钰所有的苏D×××××号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徐海燕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汝钰所有的苏D×××××号小型汽车一辆拍卖、变卖。嗣后,本院依法对王汝钰所有的苏D×××××号车辆拍卖成交,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3300元,扣除车辆评估费2000元,本案执行费2200元,申请执行人徐海燕收到执行款人民币591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俞钢、王汝钰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坛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代理审判员  孟繁旭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