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字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4民初字1549号原告:郝某某,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杨某某,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由被告偿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14日举行婚礼,2016年3月1日在华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语言冲突,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无法共同生活。2016年7月开始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3月被告在农村信用社仪州支行贷款8万元,用于经营车辆。原、被告无共同财产。被告杨某某辩称,结婚时间生育情况均属实,原、被告婚后感情良好,被告没有打原告,原告母亲经常打电话就把原告叫回娘家。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14日举行婚礼,2016年3月1日在华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良好,结婚时间较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郝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