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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信丰县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信丰县房产管理局,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2行初12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信丰人,家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邹文锋,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信丰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曾山,局长。第三人赖某某,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江西信丰人,家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信丰县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信丰县房产管理局不具有房屋登记职能而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燕京审 判 员  赖忠媚代理审判员  袁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权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