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3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仁敬,渝北加渝诊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仁敬,渝北加渝诊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059号之一原告: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仁敬,女,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瑞,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道,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渝北加渝诊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A4幢1-4。经营者:刘仁敬,女,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敬、渝北加渝诊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重庆加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