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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年美与张训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年美,张训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779号原告:马年美,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训凤,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含山县。马年美与张训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马年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年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马年美负担。审 判 长  张孟江审 判 员  阮法明人民陪审员  董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齐花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