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813高邮市龙虬镇张轩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益佰纺织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龙虬镇张轩村村民委员会,上海益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龙虬镇张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龙虬镇张轩村。被执行人:上海益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杨子路279号。本院在执行高邮市龙虬张轩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益佰纺织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益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益佰纺织品有限公司种植的720棵香樟树。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益佰纺织品有限公司放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除已被本院查封的720棵香樟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