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勇与孙素梅、龚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孙素梅,龚俊,龚懿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4216号申请人:张勇,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华,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素梅,女,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龚俊,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龚懿嫣,女,199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人张勇与被申请人孙素梅、龚俊、龚懿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孙素梅、龚俊、龚懿嫣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泰州市海陵区鹏欣丽都G1-B-502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素梅、龚俊、龚懿嫣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鹏欣丽都G1-B-502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沙林霞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