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殷承强与冷晓丽、冷蕾、冷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承强,冷晓丽,冷蕾,冷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5号原告:殷承强,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冷晓丽,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冷蕾,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冷镇宇,住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刘汝美,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殷承强与被告冷晓丽、冷蕾、冷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殷承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在冷延学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殷承强借款105万元。事实和理由:冷延学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分四次从殷承强处借款105万元用于承包建设工程,2015年12月1日冷延学死亡。现起诉冷延学继承人,要求各继承人在冷延学遗产范围内偿还冷延学所借殷承强10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殷承强的起诉。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晖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