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明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明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995号罪犯黎明辉,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云罗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明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云中法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黎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明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明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明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