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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瑞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660号原告李瑞,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被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与被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瑞负担。审 判 长 汪 源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淼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