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7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江阴好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阴好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774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好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虹桥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夏文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江阴好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唛迪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方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唛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好唛迪公司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早晨》等1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好唛迪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6000元;3、判令好唛迪公司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判令好唛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音集协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二十一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新二十一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诉前音集协对好唛迪公司营业性放映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好唛迪公司故意侵权事实清楚。音集协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好唛迪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为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音乐电视作品专辑,该专辑中著作权人标注为新二十一公司的音乐电视作品有:《早晨》、《想》、《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栀子花开》、《北京之雪》、《日出》、《冷艳》、《尽在不言中》。2008年9月11日,新二十一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新二十一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新二十一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所授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依本合同约定向新二十一公司分配使用费;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新二十一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等。2014年9月10日,新二十一公司出具声明,称对上述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9月11日。2015年9月9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丰亚所)的委托代理人唐小伟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员蔡伟、工作人员郭怡君跟随唐小伟于2015年9月12日来到位于江阴市长泾镇虹桥路恒生时代广场内的好唛迪量贩KTV,公证人员使用自备的拍摄设备对门头进行拍摄,唐小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A17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唐小伟对用于存储本次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HD摄录一体机的SD卡内存进行清洁,经公证人员检查,内存为空。随后,唐小伟在该包间内安放摄录一体机,并在包间内配置的点歌系统上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同时使用摄录一体机对播放的歌曲进行不间断录制,共录制287首(歌单见附件)。结束后,唐小伟将取得的盖有江阴好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及含有上述视频内容的SD卡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公证人员于次日将视频片段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中,SD卡后交还唐小伟保管。在公证处,公证员将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并将拍摄的视频刻录制成光盘(见附件)附于公证书,现场所得票据经公证人员复印后,原件交唐小伟带回保管。2015年10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21746号公证书,兹证明唐小伟上述行为的全过程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票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本公证员现场拍摄所得,本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为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经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记录的现场摄录的10首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前述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相同。另查明,2015年9月5日,音集协与丰亚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丰亚所接受音集协委托,指派方勇律师担任音集协与好唛迪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等。再查明,好唛迪公司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夏文武,经营范围为KTV包厢;餐饮服务(凭《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上述事实,有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侵权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委托代理合同、工商档案资料及原告音集协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好唛迪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卡拉OK点唱服务,系公开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音集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亦未提供好唛迪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音集协亦请求法定赔偿,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数量、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及消费水平、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音集协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虽还未实际支付,但该费用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而且是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计入本案赔偿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好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早晨》等1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江阴好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0元,由江阴好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0元,江阴好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郁明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