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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叶远强与陆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远强,陆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0298号原告叶远强,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融安县。委托代理人常洁,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告陆敏华,女,汉族,1990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列原告叶远强诉被告陆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远强因被告陆敏华明拖欠其借款124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240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9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叶远强借款本金119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燕文书 记 员  任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