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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4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涛与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贾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357-1号申请人:李涛,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申请人:贾燕,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申请人李涛与被申请人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燕的存款冻结。申请人李涛以本人的鲁RXXX**,吉利牌轿车一辆及建行巨野支行的工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涛为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贾燕逃避责任,转移财产。特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贾燕在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的存款10万元,帐号为:62XXX54。期限为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二、扣押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鲁RXXX**,吉利牌的轿车一辆和冻结建行工资存款帐号为62XXX41。案件申请费500元,暂由申请人李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