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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海莲、程娥姣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莲,程娥姣,王志献,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莲,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西路。被执行人程娥姣,地址胜利西路。被执行人王志献,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自来水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王丽霞,地址濮阳市政和路祥和花园。张海莲与程娥姣、王志献、王���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娥姣、王志献、王丽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海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娥姣、王志献、王丽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海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娥姣、王志献、王丽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海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执行员  张衍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楠杨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