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灼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灼,程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3行初151号起诉人王灼,男,1932年7月18日出生。起诉人程萃英,女,1936年8月24日出生。起诉人王灼、程萃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王灼、程萃英诉称,2010年12月2日,二人的儿子程思在加拿大多伦多被害,外交部在其儿子遭遇陷害和危难时严重渎职失职,根本不履行领事保护职责;案发后又漠视儿子和我们的合法权益。总之,儿子遇害前与遇害后,外交部都有着“领事保护”严重失职的责任。故王灼、程萃英起诉,请求:1.判决本案已是一个“外交问题”。责成外交部切实认真补行“领事保护”职责,要求加拿大恢复我们被非法非理剥夺掉的全部合法权益,接受我们不服对“方舟弑父案”的错误判决申请“上诉”的权利;2.判决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帮助王灼再次赴多伦多,并依理依法要求加方解决王灼在多伦多诉讼期间食住行的生活需要,和对我们“上诉”予以法律援助像对待“林俊案”的父母一样;同时,也请参照《国际领事保护实例两则》的实例,帮助我解决驻多伦多期间的生活和诉讼问题;3.判决外交部要求加拿大立即寄还儿子遇害时身边全部遗物及其银行存款,以及被方承梅夺走的我儿的私人集邮册、图画和原存于中国昆明银行的约11万加元的存折;4.判决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给予我有关我儿子的一切法律文件,如离婚判决书、方舟抚养费判决书、2012.9月强制执行令、2012.9.4对方舟的判决书、以及《死亡证》等;5.判决外交部赔偿我第一、二次专程赴京办签证,空自往返旅费及其他损失8000元;支付我们受害人父母精神损害赔偿金各20万元;6.如果外交部能认真尽职尽责,帮助我们完全实现了前四项要求,我将放弃对外交部提出的共4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7.诉讼费由外交部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王灼、程萃英起诉请求外交部履行“领事保护”职责,要求加拿大恢复其被剥夺掉的全部合法权益、寄还儿子遇害时的遗物及法律文件等,因其起诉请求的内容涉及外交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王灼、程萃英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灼、程萃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蕾蕾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开国书 记 员 范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