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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叶国威与刘志慧合伙纠纷2015执268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威,刘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2682号申请执行人:叶国威,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志慧,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洲,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叶国威与刘志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投资款1500000元(按本金1500000元计,自2010年3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负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另案【案号:(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83号】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华景北路78号3105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查封期限:2015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另查,本院另案【执行案号:(2015)穗天法执字第2058号】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粤A×××××、A6W761、A904K7的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查封期限:2015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2015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表示除涉案房产和涉案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暂无能力履行。2015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2015)穗天法执字第4112号案的应收款137680.5元,退付(2015)穗天法执字第3954号案【移送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案件受理费8507元和执行费50后余款为129123.5元,(2015)穗天法执字第2058案申请执行人李某和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别依法分配可得32975.55元、96147.95元。2016年7月21日、2016年7月29日,被执行人分别向本院自动支付400000元、200000元,合计600000元。(2015)穗天法执字第2058号案申请执行人李某和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别依法分配可得145560元、454440元。至此,本案依法执行回来并退付申请执行人叶国威合计550587.95元。另查,本院另案【执行案号:(2015)穗天法执字第2058号】依法评估拍卖涉案房产,评估的市场价值为9503500元。评估拍卖期间,案外人江某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14日裁定驳回案外人江某执行异议。另查,案外人江某已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58号,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审理。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查封车辆价值较低,法院可暂不处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涉案房产,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期间,本院不得对涉案房产进行处分。本院依法查封涉案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涉案车辆价值较低,本院可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除涉案房产和涉案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暂无能力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26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震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