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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成美诉苏州永泰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美,苏州永泰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陈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小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763号原告:金成美,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金寨村3社2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杰,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普兴镇铜铃村14组35号,经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金寨村委员会推荐。被告:苏州永泰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源街617附1号。法定代表人:唐阳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常忠,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臣,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鑫,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澌滩乡三凤村6社2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法定代表人:李长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鹏,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9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先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薇,女,住河北省唐山书开平区唐古路税东里税务庄钢厂楼28号1门402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洋,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鹏,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军,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王墩村十七组4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宪胜(系谢小军之弟),住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王墩村十七组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美与被告苏州永泰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陈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装工程有限公司、谢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成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成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金成美承担。审判员 范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