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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2883号原告周某,女,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杨某,男,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