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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郜德林与被执行人平静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德林,平静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郜德林,男,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平静忱,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郜德林与被执行人平静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凌河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凌河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中48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边德柏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泽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