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郜德林与被执行人平静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德林,平静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郜德林,男,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平静忱,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郜德林与被执行人平静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凌河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凌河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中48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边德柏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泽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