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申请赵景才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住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赵某某,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与赵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年克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克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