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成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成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东岳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8611804-5。法定代表人:贺炳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成法,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德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26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成法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