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9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子龙、朱妍妍诉被申请人逯岩、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龙,朱妍妍,逯岩,王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9243号申请人:赵子龙。申请人:朱妍妍。委托代理人:赵子龙。(与朱妍妍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逯岩。被申请人:王艳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子龙、朱妍妍诉被申请人逯岩、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1、被申请人逯岩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房屋;2、被申请人逯岩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房屋;3、被申请人逯岩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房屋;4、被申请人王艳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房屋。5、被申请人王艳萍、逯岩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房屋。并提供了申请人投保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9002128020160000103)及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逯岩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房屋,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二、查封被申请人逯岩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房屋,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三、查封被申请人逯岩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房屋,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四、查封被申请人王艳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房屋,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五、查封被申请人王艳萍、逯岩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房屋(建筑面积:798.36平方米),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六、查封申请人赵子龙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营口西路房屋,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七、查封申请人朱妍妍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房屋,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洪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