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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陈必宇运输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必宇,陈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必宇,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福新,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泽明,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勇,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然,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必宇因与被申请人陈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必宇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陈必宇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与本案没有关联,陈必宇尚欠陈勇运费及分红,属认定事实不清。陈必宇的运输车辆挂靠在福建宏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途公司)名下,2012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宏途公司要求在陈必宇付清与该公司法人陈勇及股东沈宝英之间的债务后才同意将上述车辆迁出,陈必宇已于2012年9月转账给沈宝英100万元并将车辆迁出,一审认定陈必宇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与本案无关联,陈必宇尚拖欠运费及分红,属事实认定不清。(二)陈勇主张的代运费欠款��分红款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处理,且陈勇无权以个人名义向陈必宇主张代运费。陈勇是宏途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所有的公司车辆均在宏途公司名下,故替陈必宇代运泥浆的主体系宏途公司而非被申请人陈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陈必宇结欠陈勇代运费341540元、利润分红244573元,合计586113元,有其出具的工地结算单及欠条为据。陈必宇虽主张其曾向案外人沈宝英汇出100万元款项用以结清本案讼争款项,但该汇款的收款人与本案债权人并不一致,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汇款款项与本案讼争款项具有关联性。故原审认定陈必宇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与本案没有关联并无不当,陈必宇主张其已还清欠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陈勇系欠条和结算单的合法持有人,欠条和讼争结算单即为债权凭证,因此陈必宇与陈勇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013)晋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证明陈勇、陈必宇之间曾存在泥浆代运关系,陈必宇主张代运泥浆的主体系宏途公司,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原审认定陈勇为讼争结算单的合法债权人并无不当。综上,陈必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必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