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4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钟有根与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有根,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有根,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法定代表人:钟XX,社长。上诉人钟有根因与被上诉人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有根于2016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有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有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钟有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