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倩与刘文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倩,刘文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452号原告:吴倩,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斌,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倩诉被告刘文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倩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倩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倩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倩承担。审 判 长 方江锋代理审判员 花 洁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