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阿茹、吴武英等与徐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茹,吴武英,吴雪英,吴雪真,吴雪清,吴武元,徐华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284号原告:陈阿茹,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吴武英,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吴雪英,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吴雪真,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吴雪清,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吴武元(也系陈阿茹、吴武英、吴雪英、吴雪真、吴雪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波,福建海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徐华勇,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能,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陈阿茹、吴武元、吴武英、吴雪英、吴雪真、吴雪清与被告徐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陈阿茹、吴武元、吴武英、吴雪英、吴雪真、吴雪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阿茹、吴武元、吴武英、吴雪英、吴雪真、吴雪清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阿茹、吴武元、吴武英、吴雪英、吴雪真、吴雪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陈阿茹、吴武元、吴武英、吴雪英、吴雪真、吴雪清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