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与贺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贺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122号之一原告: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碧湖东街28号首层之二卡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T0××××。法定代表人:成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伟,该司员工。被告:贺乐华,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萍乡市莲花县。原告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贺乐华已清偿所欠全部款项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由原告中山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伟国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