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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卫东与赵新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东,赵新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903号原告胡卫东,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新阳,男,年龄约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东与被告赵新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胡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所欠货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6年3月12日,其将自己在西安市未央区河址西新村40排北边的豆制品厂连同厂里的设备以及原材料等以5.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只给其支付了5.5万元,下欠货款(豆制品)4000元未付。经讨要无果,故其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赵新阳的身份信息,无法明确被告赵新阳的身份,故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卫东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敏丹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