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庆华与张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华,张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787号申请人:刘庆华,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张兴亮,现住农安县。刘庆华诉张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庆华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兴亮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小桥子村6社天泽塑料制品彩印加工厂内厂房、设备、办公楼予以查封。担保人荣南南以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号:农安县房权证农安字第0111287**号)农安县哈拉海镇街道33栋为刘庆华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兴亮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小桥子村6社天泽塑料制品彩印加工厂内的办公楼600平方米、车间1000平方米及其设备。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设置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