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6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堂与被告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河西中央公园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堂,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河西中央公园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635号原告徐堂,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河西中央公园店。负责人DENISROOSI,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河西中央公园店店长。委托代理人雷远军,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堂诉被告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河西中央公园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中,原告徐堂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堂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堂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