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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胡中祥、王群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胡中祥,王群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责人:胡红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元军,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中祥,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王群先,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胡中祥、王群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