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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8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2016)黔0181执562号张仕林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莲,张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8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张慧莲,女,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被执行人:张仕林,男1977年6月24日生,身份证号:522XXXXXXX********,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李红梅,女,1983年4月18日生,身份证号:522XXXXXXX********,苗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谢成邦,男,1964年9月15日生,身份证号:522XXXXXXX********。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郭俊,男,1975年1月8日生,身份证号:520XXXXXXX********。关于张慧莲与张仕林、李红梅、谢成邦、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5300元、申请执行费388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仕林自2016年9月起每月27日前支付7000元,直至付清上述款项。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