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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霍西霞与陈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西霞,陈玉,杨雪萍,贾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807号原告霍西霞,女,汉族,现住通化县。被告陈玉,男,52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杨雪萍,女,46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贾聚珍,女,49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西霞与被告陈玉、杨学萍、贾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3.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