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霍西霞与陈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西霞,陈玉,杨雪萍,贾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807号原告霍西霞,女,汉族,现住通化县。被告陈玉,男,52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杨雪萍,女,46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贾聚珍,女,49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西霞与被告陈玉、杨学萍、贾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3.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