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潘俊兰与蔡有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俊兰,蔡有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749号原告潘俊兰,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有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俊兰与被告蔡有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俊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俊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俊兰负担。审判长 蒋维忠审判员 陈 祥审判员 顾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正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