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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潘俊兰与蔡有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俊兰,蔡有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749号原告潘俊兰,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有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俊兰与被告蔡有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俊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俊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俊兰负担。审判长  蒋维忠审判员  陈 祥审判员  顾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正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