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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珠妹与方明聪、陈玉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珠妹,方明聪,陈玉城,漳浦车亿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859号原告:蔡珠妹,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方明聪,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玉城,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漳浦车亿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西湖小区龙湖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7827-8。法定代表人:陈玉城,总经理。原告蔡珠妹与被告方明聪、陈玉城、漳浦车亿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珠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蔡珠妹负担。审判员  刘建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