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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工商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从其银行账户依法扣了本案剩余的全部案款5000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