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4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红岩与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李红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小园,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岩,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程程,山东××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负责人翟远福,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登义,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桂峰,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因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被上诉人李红岩于2016年10月27日以已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同意。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红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李红岩撤回起诉;二、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上诉人李红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