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晓亮与石运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亮,石运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2民初773号原告:周晓亮,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运提,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周晓亮与被告石运提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同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运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晓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石运提偿还欠款180000元及其垫付的油料款60000元,合计240000元;2、诉讼费用由石运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日,石运提因做工程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80000元,在其交付借款后,石运提向其出具了欠条。2013年6月6日,其为石运提垫付了油料款60000元。后其多次找到石运提,要求其归还欠款,但石运提一直拖延不还。石运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石运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周晓亮的主张及提供证据的抗辩权,周晓亮提供了石运提出具的借条,本院对周晓亮主张的石运提借款18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晓亮主张其为石运提垫付油料款的事实,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此,周晓亮虽出示了名为“李智慧”的收款人出具的收条,但李智慧未参加本案诉讼,本院无法查明李智慧的身份、收条是否由李智慧书写,且周晓亮并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其陈述的事实,另收条中载明的付款人为“周小亮”,与本案原告“周晓亮”姓名不一致,故对周晓亮主张的其为石运提垫付油料款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石运提欠周晓亮货款67350元事实清楚,周晓亮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周晓亮主张石运提返还其垫付油料款60000元的请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运提偿还原告周晓亮借款1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晓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可汇至: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周晓亮负担1300元,被告石运提负担36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周晓亮负担120元,被告石运提负担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明友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人民陪审员 孙福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