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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6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雪凯与王锦哲、李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凯,王锦哲,李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994号原告:李雪凯,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菲亚达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锦哲,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李连,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汽油泵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哲(被告李连之子),基本情况同被告王锦哲。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804。负责人:王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该公司职员。原告李雪凯诉被告王锦哲、李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李雪凯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李雪凯负担。审判员  宋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冰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