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姬慧芳与李岗、魏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李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034号申请人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魏某某。本院在执行姬某某与李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5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姬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3年6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60元,执行费25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标的属同一种类,被执行人系同一人,所涉可供执行财产一致,此案与其他两个案应当合并执行;申请人姬某某、姬新军、赵晓霞与被执行人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三个案件,《(2016)陕0802执4034号、(2016)陕0802执4032号、(2016)陕0802执4033号》,合并为(2016)陕0802执4033号执行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4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