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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姬慧芳与李岗、魏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李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034号申请人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魏某某。本院在执行姬某某与李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5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姬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3年6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60元,执行费25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标的属同一种类,被执行人系同一人,所涉可供执行财产一致,此案与其他两个案应当合并执行;申请人姬某某、姬新军、赵晓霞与被执行人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三个案件,《(2016)陕0802执4034号、(2016)陕0802执4032号、(2016)陕0802执4033号》,合并为(2016)陕0802执4033号执行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4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芳 百度搜索“”